大风时评|司法“慎杀”的理性之下,该如何安放死者亲属“严惩”的朴素情感?
摘要:
本文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“慎杀”的理性原则与死者亲属“严惩”的朴素情感,在司法实践中,应当充分考虑死者的生命权和法律的公正性,同时尊重家属的情感需求和社会舆论的正当关切,需要... 本文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“慎杀”的理性原则与死者亲属“严惩”的朴素情感,在司法实践中,应当充分考虑死者的生命权和法律的公正性,同时尊重家属的情感需求和社会舆论的正当关切,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,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情感的和谐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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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
近日,据媒体报道,2023年7月,贵州省黔西市定新乡庆祝村(现名堡堡寨村)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命案。49岁的务农女子王某某清晨出门割草,途中遭邻村村民熊某杀害,被抛尸于石缝之中,裸身掩埋,两块重逾百斤的巨石压在尸体之上。凶手事后不仅销毁证据、焚烧衣物,还装作热心人参与搜寻,甚至在家属面前若无其事地吃饭。直至警方侦破案件揭开真相,人们才知村中这位“热心伯伯”竟是杀人凶手。
该案件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熊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,提请抗诉,贵州省高院二审维持死缓,但增加“限制减刑”判决。家属认为判罚过轻,质疑熊某并无真正悔罪,已申请再审,希望改判“死刑立即执行”。
从司法判决来看,该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熊某因被害人拒绝其联系,心生不满,在被害人毫无防备时勒颈致死,随后掩埋尸体、制造假象、误导侦查,手段极其残忍,案件性质恶劣,社会危害性巨大。尽管如此,法院仍认为熊某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协助找到尸体”,具有“坦白”情节,对侦破起到“一定作用”,遂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,这一量刑成为了舆论焦点。
令死者家属乃至不少公众难以理解的是,一个杀人灭迹、掩埋尸体的凶手,何以能获得死缓?这种质疑并非情绪化的反应,而是对“认罪悔罪”标准的拷问。在家属看来,熊某的所谓“供述”是在警方已锁定其犯罪、掌握充分证据后被迫为之,并非主动认罪,更谈不上悔罪。所谓“配合指认”,只是被动的无奈。若此也能视作“认罪悔罪”,无疑稀释了法律对恶性犯罪的惩戒力度。
事实上,我国刑法确有“死刑缓期执行”制度,旨在“少杀慎杀”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仍具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人,可判死缓。缓期两年内若无新的故意犯罪,期满后可依法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。而“限制减刑”则是对此类罪犯进一步从严掌握,意味着其实际服刑年限更长。二审法院在案件判决中选择死缓加限制减刑,体现着司法在“严惩”与“慎杀”之间的权衡。
然而,法律的理性往往难以平息人心的悲愤。王某某被害的过程极为残忍,行凶前熊某只因强行抚摸被害人被拒,便转而选择杀人灭口,事后焚毁衣物、埋尸造假,增加侦查难度误导警方。若说这是“情感纠纷”引发的偶发事件,显然是对事实的粉饰。熊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性侵犯意图与报复心理,其主观恶性深重、社会危险性极大,因此,检方在二审抗诉中指出其无悔罪表现,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家属亦援引“百香果女孩案”等类案,希望对熊某执行极刑以警世。
在情感与理性之间,法律必须作出选择。近年来,我国死刑适用标准趋向宽严相济,这是刑事政策的整体导向,但对极端恶性犯罪,社会仍普遍期望“严惩不贷”。本案的争议,正折射出司法公正与社会情绪的张力,公众呼唤“恶有恶报”的正义,司法却须坚守“依法量刑”的理性。若一味迎合舆论,容易导致刑罚失衡;但若忽视民意,又可能削弱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,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,是每一宗命案后的制度考题。
值得肯定的是,贵州省高院已依法受理家属再审申请。再审的意义,不仅在于纠错,更在于让司法裁量过程更加透明、理据更加充分。对于死刑案件而言,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,公众希望看到的,不只是一个结果,更是一种可被理解的司法逻辑。
一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忍终结,一个家庭陷入无法弥补的悲痛,这起案件的审理,不仅是对一桩命案的追责,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检验。当制度努力在“慎杀”中守住底线,也必须让公众看到,正义不会因程序而冷漠,恶行不会因技巧而逃脱,唯有如此,法律的威严与社会的信任,才能在一个个具体而微的判决中落地生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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