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邻居养13条狗,经常半夜叫唤扰民,男子投诉未果毒死9条狗被判刑

男子因邻居养过多狗只,导致半夜狗叫扰民,投诉无果后采取极端手段毒死了邻居的9条狗,最终被判刑,此事引发社会关注,涉及邻里间宠物管理问题,提醒人们遇到类似纠纷时,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,避免采取过激行动。
近日,通辽市科尔沁区一起因邻里养狗扰民引发的刑事判决引发广泛讨论。楼上住户佟某某因不堪楼下13条狗半夜吠叫的困扰,在多次向物业反映无果后,网购毒狗药投毒毒死9条狗,最终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这起由普通邻里纠纷升级的刑事案件,让“养狗扰民”与“极端维权”的矛盾再次进入公众视线。
据9月4日的报道称,佟某某与田某某系同一小区楼上楼下邻居,田某某在家中饲养了13条狗,这些狗经常在半夜发出叫声,严重影响了佟某某的日常生活。为此,佟某某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该问题,物业也曾就养狗扰民事宜与田某某沟通协调,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。长期受扰下,佟某某产生了毒死楼下狗的想法。
今年4月9日17时左右,佟某某看到有狗在楼下道路跑动,便将从网上购买的毒狗药粉撒在火腿肠上,从自家客厅窗户向楼下道路投放。田某某饲养的狗捡食了这些沾有毒药的火腿肠后,最终有9条狗被毒死。事后,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,现场遗留的火腿肠、佟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塑料袋以及沾有呕吐物的卫生纸中,均检出了毒狗药成分。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则认定,被毒死的9只狗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03元。案发后,佟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田某某的损失,并取得了田某某的谅解。
8月25日,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审理认为,佟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,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鉴于佟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自首,可减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认罚,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辩护人提出的“偶犯、社会危害性小”等辩护意见成立。综合其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悔罪表现,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最终判处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
案件曝光后,网友们围绕事件各方责任、法律判决合理性等展开了理性讨论。有网友聚焦纠纷源头,认为养狗扰民是矛盾的起点:“楼下在居民区养13条狗本身就不合常理,半夜吠叫严重影响他人休息,这是对邻里权益的漠视。佟某某多次找物业解决却无果,物业的不作为相当于放任矛盾升级,这一点不能忽视。”
针对法律判决,部分网友从罪名定性角度分析:“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看毒死的是狗还是人,关键是毒火腿肠投在公共道路上,可能被其他宠物、小孩甚至路人误食,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的安全,法院的定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”也有网友认为判决兼顾了情理与法理:“判缓刑考虑了自首、赔偿谅解等情节,没有一棍子打死,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,也给了悔改机会,这个量刑比较合理。”
还有网友重点探讨维权方式的问题,指出极端手段不可取:“虽然扰民确实让人崩溃,但投毒是明显的违法行为,佟某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城管部门举报违规养犬、向居委会申请调解,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等合法途径维权,不该用犯罪来解决问题。”
另有网友关注到养犬合规性的漏洞:“城里小区养13条狗是否符合当地养犬管理条例?比如数量限制、防疫要求、噪音管控等,如果田某某养狗本身违规,相关部门为何没有提前介入监管?事前监管缺位,才导致后期矛盾激化。”
也有网友提出更全面的看法:“这起事件里没有绝对的‘无辜者’,田某某扰民、物业不作为、佟某某极端维权,三方都有责任。真正该反思的是,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邻里纠纷调解机制,以及更明确的养犬监管细则,从源头避免这类问题。”
客观而言,这起案件为邻里相处、养犬规范及合法维权敲响了警钟。养狗需尊重邻里权益,物业应切实履行协调职责,居民维权更需坚守法律底线。唯有各方都承担起相应责任,通过合理途径化解矛盾,才能避免普通邻里纠纷演变为刑事悲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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