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男子与俩卖淫女发生关系,一卖淫女遇检查转移楼层坠亡,法院判了

男子与两名卖淫女发生关系后,其中一名卖淫女因逃避检查转移楼层时不幸坠亡,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,此案涉及性交易和人身安全问题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,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,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,远离非法交易,注意自身安全。
一场发生在西安灞桥区高层公寓里的有偿性交易,最终以一条生命的意外陨落和两份赔偿判决,将“违法行为中的责任划分”这一话题推到公众面前。2023年底,男子鱼某在参与有偿性交易时,因突遇检查,提供服务的女子柴某试图从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避险,却不幸坠亡。此后,柴某家属将鱼某及交易介绍人刘某告上法庭,2025年10月10日,一审判决结果出炉,两人需共同赔偿家属超33万元,这起案件也随之引发多方讨论。
时间回到2023年12月21日,鱼某通过网络添加微信联系上女子刘某后,按照对方的指引,来到灞桥区某高层住宅楼下。进入房间后,鱼某先与刘某发生有偿性交易,并支付了850元费用。交易过程中,刘某又主动向鱼某推荐了女子柴某,称可提供同样服务,鱼某表示同意后,刘某当场联系柴某前往该房间。待柴某抵达后,鱼某向其支付300元,正当两人发生关系时,门外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。房间内的三人瞬间警觉,意识到可能是执法检查,为了逃避打击,他们匆忙交换了彼此的基本信息,试图统一口径应对。此时,柴某提出一个冒险的方案——从房间所在的12楼阳台,转移到楼下11楼的阳台,以此躲开可能的检查。
没人预料到,这个临时决定会酿成悲剧。在柴某尝试从12楼向11楼转移的过程中,意外突然发生,她从高空径直坠落至1楼地面,当场失去生命。后续公安机关介入调查,通过现场勘验、尸体鉴定等流程,最终排除了他杀可能,确认柴某的死亡原因是高空坠落导致的颅脑损伤,属于意外坠亡。
悲剧发生后,柴某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,他们认为鱼某和刘某对柴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遂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家属在起诉状中称,当时为了帮助柴某转移,鱼某和刘某曾一起抓住床单的一端,柴某则抓住床单的另一端,试图通过床单将柴某从12楼吊至11楼,正是这种协助行为的不当操作,才导致柴某坠落,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面对家属的指控,鱼某和刘某却有着不同的辩解。鱼某辩称,柴某从事的卖淫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,且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清楚知晓逃避执法检查的后果,是她自己主动选择爬窗转移这种危险方式,相关损害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,与自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。刘某则表示,柴某并非首次涉及卖淫行为,此前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,作为有过相关经历的成年人,她完全清楚从12楼爬窗转移的危险性,当时自己已经明确劝阻过柴某,但柴某不听劝告、执意为之,最终导致坠亡,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,并未简单以“双方行为违法”为由驳回诉求,而是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、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,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核查。法院最终认定,刘某和柴某共同向鱼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事实成立,遇检查时柴某提出转移想法并明确向鱼某、刘某求助,而两人确实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帮助,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。法院指出,鱼某和刘某的帮助行为,在主观上存在过失——他们应当预见高空转移的危险性,却未及时制止,反而提供协助;这种过失或放纵的态度,与柴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因此两人对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同时,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柴某自身的过错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柴某明知从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存在极大安全风险,却为了逃避执法检查,主动提出并实施该危险行为,对自身死亡结果负有主要责任。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最终酌定责任比例:柴某自行承担70%的责任,鱼某和刘某共同承担30%的责任。基于这一比例,法院判决鱼某、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柴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,共计335654.34元。
判决结果公布后,不少网友围绕“违法行为与民事责任的边界”展开了理性讨论,观点呈现出多元且务实的特点。有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逻辑,认为“不能因为柴某的行为违法,就忽视鱼某和刘某的帮助过错”,他们表示:“12楼高空转移的危险显而易见,两人既然提供了帮助,就该对风险承担部分责任,30%的责任划分既没纵容违法,也没漠视生命。”也有网友对责任比例提出不同看法,认为“柴某是主动提出并实施危险行为,且有过被处罚的经历,对风险的认知比普通人更清晰,70%的责任是否偏低?”,还有人补充道:“逃避检查是柴某的自主选择,两人的帮助可能只是次要因素,责任划分需要更细致地考量‘帮助行为’与‘死亡结果’的直接关联度。”
另有部分网友聚焦于“违法活动中的民事赔偿边界”这一核心问题,提出“即便双方都涉及违法交易,也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”,他们解释道:“法律否定有偿性交易,但不否定生命权——只要鱼某和刘某的帮助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柴某的死亡风险,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不能以‘行为违法’为由完全撇清责任。”还有网友从安全警示的角度反思:“无论遇到何种情况,高空转移都是极度危险的选择,此案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:面对检查时,试图用极端方式避险只会得不偿失,生命安全永远比逃避处罚更重要。”
这起案件的判决,本质上是法律对“过错与责任”的精准界定——即便事件源于违法的有偿性交易,也不意味着生命权可以被轻视,更不代表参与方的行为能脱离法律对“过错”的评判。鱼某和刘某的帮助行为,无论初衷是逃避处罚还是临时协助,客观上为柴某的危险行为提供了支持,存在无法推卸的过失;而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极端方式,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,这一划分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,也没有纵容违法行为。
此案更像一面镜子,映照出违法行为背后的潜在风险:任何时候,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利或逃避责任,都可能伴随不可预估的代价;而面对突发情况时,忽视安全、选择极端方式避险,最终往往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生命安全是所有人的底线,这一点,无论在何种情境下都不应被遗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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