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:访客

男子足浴店按摩死亡,尿道口有不明体液,家属:女技师有非法服务

访客 2025-10-08 15:25:31 9
男子足浴店按摩死亡,尿道口有不明体液,家属:女技师有非法服务摘要: 一名男子在足浴店按摩时突然死亡,其尿道口有不明体液,家属指控女技师提供了非法服务,事件正在调查中,尚未有官方结论,此事引发了社会对足浴店按摩服务质量和监管问题的关注。...
一名男子在足浴店按摩时突然死亡,其尿道口有不明体液,家属指控女技师提供了非法服务,事件正在调查中,尚未有官方结论,此事引发了社会对足浴店按摩服务质量和监管问题的关注。

深夜的城市里,总有一些角落在凌晨时分依旧亮着灯,足浴店便是其中之一,本是供人放松的场所,却在湖南汉寿的一个凌晨,因一场意外蒙上了沉重的阴影——男子李某在这里接受按摩时猝然离世,后续的赔偿纠纷与法律判决,不仅牵动着当事人家属的心,也成了公众热议的话题。

男子足浴店按摩死亡,尿道口有不明体液,家属:女技师有非法服务

据2025年10月6日的报道称,今年年3月19日凌晨,天还没泛起鱼肚白,男子李某独自走进了当地一家足浴店。接待他的店员朱某按照流程,先后为他介绍了四五位技师,最终李某选定了杨某为自己提供按摩服务。等李某洗完澡后,杨某开始了服务,过程中她注意到李某渐渐没了动静,像是放松后睡着了,便没有过多打扰。直到凌晨1点20分左右,按摩时长即将结束,李某依旧没有醒来的迹象,杨某心里泛起一丝不安,赶紧叫来了前台工作人员邓某帮忙查看。邓某一进房间,就发现李某的状态不对劲:脸色苍白,身体毫无反应,他立刻意识到情况不妙,一边通知店长刘某,一边让朱某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。可在等待120的十几分钟里,足浴店的工作人员既没敢贸然移动李某,也没采取任何基础急救措施,只能在原地焦急地等待专业医护人员到来。

大约11分钟后,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,一检查就发现李某已经失去意识、无法自主呼吸,立刻展开紧急抢救。经过近10分钟的努力,李某还是没有恢复生命体征,医护人员随即决定将他送往医院继续抢救。然而,悲剧终究没能避免——在医院又经过半小时的全力抢救后,李某被正式宣布死亡,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和死亡证明上,都清晰标注了“猝死”的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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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的突然离世让家属难以接受,他们无法相信一次普通的足浴按摩会夺走生命,便怀疑足浴店向李某提供了超出常规的非法服务,认为正是这种服务带来的过度刺激,诱发了死亡。在与足浴店协商赔偿无果后,家属一纸诉状将足浴店老板徐某告上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。

为了支撑自己的主张,家属在起诉时申请了司法鉴定——毕竟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司法鉴定结果却呈现出复杂的情况:一方面,报告显示李某生前就患有心脏病变、肝细胞脂肪变性、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等基础疾病,真正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发心脏压塞,进而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;另一方面,鉴定也确认了李某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在体液。家属据此认为,结合足浴店的消费场景,这份报告足以证明足浴店的女技师提供了违规非法服务,且这种服务与李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足浴店不仅涉嫌违法,更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面对家属的控诉,足浴店老板徐某提出了三点辩解:一是发现李某身体异常后,店长和员工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,前后共打了三次,自己当时并不在店里,无法第一时间确认李某的生命迹象;二是120医护人员差不多过了十几分钟才赶到,之后便将李某送医,直到一个多小时后店长才打电话告知他李某已去世,后续公安很快介入,第二天就找了当时在场的员工做了口供;三是足浴店从没有提供过任何违法服务,对于鉴定报告中提到的体液,店里工作人员都表示没看到过,自己也不清楚具体情况,坚决否认家属所说的“非法服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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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审理中仔细核查了所有证据和双方陈述,明确了案件核心事实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只有法人或个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,才需承担民事责任。司法鉴定已明确李某的死因是自身基础疾病引发,而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身体状况、精神状态本应有着清晰认知,也该对自身安全尽到完全注意义务,因此在这场悲剧中,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至于家属主张的“非法服务”,法院认为家属虽有推断,却始终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这一事实,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仅提及体液存在,未说明体液产生的原因,按照法律规定,家属需承担“举证不能”的不利后果,因此对“非法服务导致死亡”的说法不予采信。

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足浴店完全无责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,有义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若因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,需承担侵权责任;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明确,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,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具体到本案,徐某作为足浴店经营者,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,根据行业特点配备安全措施、张贴警示标牌,但在案证据显示,这家足浴店既无任何安全提示,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异常后也未采取基础急救措施,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。加之足浴店已注销,作为登记经营者的徐某,自然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综合这些因素,法院最终酌定徐某对李某家属的损失承担15%的赔偿责任。扣除徐某此前已支付的8.08万元,在核定家属各项合理损失后,法院判决徐某需在规定期限内再支付9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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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整个事件来看,这场悲剧的核心是“意外”与“责任边界”的碰撞。李某自身的基础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,但足浴店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,也让它无法完全置身事外。法院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,也未忽视经营者的义务,15%的责任比例,正是“过错与责任相匹配”原则的体现。而网友的讨论更像一面镜子,照出了公众对法律完善、经营安全的期待——无论是希望法律条款更细化,还是提醒经营者完善安全措施,本质上都是为了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。毕竟,任何消费场景下,“安全”都该是底线,既需要消费者对自己负责,也需要经营者把安全保障落到实处,这样才能让放松的场所真正让人安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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